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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兼職文件匯編
時間:[2018-09-14 ] 來源:宣城社會組織信息網 閱讀:
 

領導干部兼職文件匯編
 
 
宣城市民政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   錄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
(中組發〔2014〕11號  2014年6月25日)………………1
省委組織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監察廳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組字〔2013〕18號  2013年11月12日)……………5
省委組織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廳印發《安徽省關于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
(皖組字〔2014〕16號  2014年8月21日)………………8
安徽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管理的意見》(摘錄)
(皖社管組字〔2015〕4號  2015年12月9日)…………12
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審批管理的通知》
(皖組通字〔2016〕40號  2016年7月20日)……………16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摘錄)
(皖辦發〔2017〕28號  2017年5月24日)………………20
市紀委 市委組織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監察局 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宣城市科級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組辦【2014】44號  2014年4月16日)………………26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
(中組發〔2014〕11號  2014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干部退(離)休后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干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干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干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干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干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干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后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并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后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干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干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干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并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準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后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準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并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于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干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于2015年1月前將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報送中央組織部,并填寫《中央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匯總表》《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表》(統計表略)。
 


省委組織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監察廳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
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
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組字〔2013〕18號  2013年11月12日)
 
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省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政府監察局、民政局:
現將《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委組織部反饋。
 
 
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
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社分開,進一步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是指全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在職和退離休的市廳級、縣處級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組織領導職務,是指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院長(校長、所長、主任)、副院長(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
第四條  從嚴控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對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與本職業務或曾經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并按以下要求從嚴掌握:
1、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退離休領導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2、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確需兼任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兼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退離休省管干部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擔任過正廳級領導職務的,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
3、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兼任兩個以上社會組織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個單位一般不得有兩個以上在職領導干部在同一個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5、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兼職領導干部應嚴格自律,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嚴禁兼職領導干部或社會團體強行要求企業入會;嚴禁向企業索要贊助、亂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嚴禁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或侵害企業利益。
第六條  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其中,省管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經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同意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由原工作單位黨委(黨組)審批。
第七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職務提拔后,或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屆滿后,仍需繼續兼任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兼職審批手續的,不得作為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參加選舉,各級民政部門不得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領導干部、相關單位及社會組織,要限期改正,責令兼職領導干部辭去在社會組織的領導職務,并依法依紀對兼職領導干部或相關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處理。
第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市廳級、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科級以下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由各市、省直各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委組織部商省紀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監察廳、省民政廳解釋。


省委組織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廳
印發《安徽省關于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
(皖組字〔2014〕16號  2014年8月21日)

 
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省屬各大學、各大型企業黨委,各市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自《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皖組字〔2013〕18號)下發以來,各地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文件規定,并按照統一部署,開展了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專項清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也有少數地方和單位清理工作不夠扎實,少數不符合兼職要求的退(離)休領導干部仍未辭去兼任的社會團體職務,等等。日前,中央組織部下發了《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對這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組織部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備案同意后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退(離)休省管干部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擔任過正廳級領導職務的,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一般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二、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干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干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管干部退(離)休后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并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后方可兼職。確需由省管干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全省、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省委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干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干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干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或完善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要對前一階段開展的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專項清理工作進行“回頭看”,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違規兼職、違規取酬或是瞞報、漏報等情況;對按規定已列入清理范圍,但由于社會組織正在物色接替人選等因素尚未辦理免職手續的,要逐一跟蹤落實履行免職程序的情況,確保免職到位。其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按規定對本單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準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后兩個月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11月底前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準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社會團體管理部門應對兼職的屆期、年齡、兼職社會團體性質、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并予以規范。在審批、審核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通知適用于市廳級以下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干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于2014年11月底前將清理規范工作總結報送省委組織部,并填寫《省委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表》《省委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后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匯總表》《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有關情況統計表》(統計表略)。


安徽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管理的意見》(摘錄)
(皖社管組字〔2015〕4號  2015年12月9日)
 
各市、省直管縣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全省性社會團體: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社會團體得到較快發展,已成為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同步發展的重要法人,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載體,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為深化社會團體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會團體服務能力、凈化社會團體發展環境,現就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規范社會團體內部管理
1.明確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成立社會團體要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會員應具有廣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規定數量;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社會團體對其住所應有獨立的使用權,不得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不得設置在私人寓所內,場所醒目位置應懸掛單位名稱牌匾;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要及時整改,確有困難的可與業務范圍相近、組織類型相同的社會團體歸并重組。
2.健全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結構。社會團體要建立健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制度,實行決策、執行、監督分立。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數量少于2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履行職權;會員數量多于200個的,可按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履行職權。社會團體應合理控制理事(常務理事)會規模和負責人數量,除特殊情況外,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負責人數量一般為5至15人。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均要成立監事會,其他社會團體根據實際情況可成立監事會或設立監事。社會團體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3.健全社會團體選舉制度。社會團體成立,由主要發起人負責選舉工作;社會團體換屆,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選舉工作。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監事,應廣泛征求會員意見,嚴格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有30名以上的會員(代表)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積極推動選舉表決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進行改選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社會團體根據會員數量的增加,在規定范圍內需適當增補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的,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告。主要發起人或理事會可差額提名候選人進行選舉,鼓勵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支持社會團體聘任秘書長。
4.健全社會團體民主運行機制。社會團體要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運行機制。章程明確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民主決策,不得由個人專斷,更不能被個別人或少數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會團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要依據章程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為加強集體領導,社會團體可建立會長(理事長)辦公會制度,在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集體研究處理社會團體內部日常事務。監事應列席理事(常務理事)會,監事會負責人應列席會長(理事長)辦公會。
11.嚴格社會團體登記審查。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和擬任負責人在該行政區域的相關行業、學科、專業和領域應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由該行業或區域的龍頭企業發起,發起單位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力。行業協會商會一般不吸收個人會員。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理事長)擔任。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簽署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承諾書;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負責人擔任,應提前辦理審批手續。社會團體已延期1年仍不換屆的、社會團體負責人已達到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或已滿兩屆的,不得再批準其延期換屆或超齡、超屆任職。依法開展年度檢查,對年度檢查不合格且未按規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檢查的社會團體,要予以相應處罰。
14.規范領導干部兼職。按照省紀委等單位《關于印發〈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組字〔2013〕18號)、省委組織部等單位《關于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皖組字〔2014〕16號)等文件要求,從嚴控制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審批,沒有兼職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記、備案。實行政社分開,推進黨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資產和財務等方面與社會團體脫鉤。
三、完善保障措施
17.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發揮各級黨委領導下的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切實加強和規范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工作局面。各級要建立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登記管理工作隊伍,強化政府監督。
 


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和
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
審批管理的通知》

(皖組通字〔2016〕40號  2016年7月20日)
 
各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省屬各大學、各大型企業黨委:
按照省委統一部署,自今年4月起,各地各單位扎實開展了行業協會和學會不規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和單位對相關政策規定理解還不準確、全面,執行相關政策規定還不夠嚴格,日常審批管理機制還不健全等。為鞏固強化我省行業協會和學會不規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任職務審批管理長效機制,現就做好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審批把關和定期報告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掌握兼職審批有關政策規定。近年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省先后出臺了《關于印發<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組字〔2013〕18號)和《安徽省關于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皖組字〔2014〕16號),對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今年上半年,中央組織部陸續下發《關于規范現職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等有關問題的問答》(《組工通訊》2016年第15期)和《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等政策問答,對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審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全面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對照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審批管理工作。
二、要嚴格對照政策規定開展兼職審批?,F職黨政領導干部、退(離)休領導干部一般不兼任社會組織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對領導干部確因特殊情況需在社會組織兼任職務的,審批把握的標準應從工作需要出發,所兼任職務應與本職業務或曾經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非專業出身的現職黨政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藝類社會組織兼職。要嚴格把握領導干部兼職數量、年齡和兼職屆數等有關規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
三、要嚴格履行兼職審批手續。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現職省管黨政領導干部和省管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任社會組織職務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研究同意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省管干部退(離)休后兼任社會組織職務的,須由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審批并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后方可兼職。因職務提拔或兼任的社會組織職務屆滿后,仍需繼續兼任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兼職審批請示、備案報告須在社會組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省委組織部。
四、要嚴格規范兼職審批材料。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審批或備案,需重點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組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干部現任(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組織中兼職;社會組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需由社會組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干部已兼任社會組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屬新兼任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組織現任領導干部名單一式兩份,社會組織章程和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五、要嚴格執行兼職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兼職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要切實擔負起日常監管責任,建立領導干部兼職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兼職領導干部每年年底應向所在單位黨組(黨委)書面報告在社會組織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審核,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干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組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報酬問題,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各單位要認真總結行業協會和學會不規范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堅持把規矩和紀律挺在前面,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程序辦事,以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的審批管理工作。對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嚴重疏漏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
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摘錄)
(皖辦發〔2017〕28號  2017年5月24日)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做好社會組織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進一步認清社會組織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我省社會組織工作中存在著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五、加強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14.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15.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
16.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省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范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顒拥赜蚩缭O區的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省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17.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黨政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準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準機關要嚴肅問責。
六、嚴格社會組織管理監督
18.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20.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
八、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27.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持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依法按章、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不受非法干涉。貫徹落實《安徽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穩妥開展脫鉤工作。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國務院及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十、抓好組織實施
31.完善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研究決定社會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制度。各級黨委常委會要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匯報。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制定本部門管理規定,配齊配強相關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實。要明確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配齊配強相關管理力量,確保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有機構管、有人抓、有經費保障。完善安徽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建立常態化的工作制度;市、縣兩級要建立健全相應機制,統籌、協調、指導社會組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善社會組織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
32.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寓管理于服務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隊伍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級民政部門尤其是縣級民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日常工作。要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服務到位、執法有力、監管有效。要改進執法手段,注重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方式,加強對互聯網時代社會組織的監管。建立健全全省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加快實施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推進社會組織法入庫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和服務能力。
35.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做好組織貫徹落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和職責分工,抓緊制定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本系統社會組織改革工作。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市紀委  市委組織部  市委老干部局  市監察局、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宣城市科級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組辦〔2014〕44號  2014年4月16日)
 
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縣市區紀委、組織部、老干部局、監察局、民政局:
現將《宣城市科級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宣城市科級干部兼任社會組織
領導職務管理實施辦法
 
為深入推進政社分開,進一步從嚴控制和規范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皖組字[2013]18號)精神,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科級干部,是指全市各級機關在職和退休的科級干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組織領導職務,是指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院長(校長、所長、主任)、副院長(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
第三條  從嚴控制科級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對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與本職業務或曾經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并按以下要求從嚴掌握:
1、在職科級干部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退休科級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2、科級干部確需兼任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兼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退休干部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
3、科級干部不得兼任兩個以上社會組織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個單位一般不得有兩個以上在職科級干部在同一個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5、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科級干部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兼職領導干部應嚴格自律,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嚴禁兼職領導干部或社會團體強行要求企業入會;嚴禁向企業索要贊助、亂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嚴禁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或侵害企業利益。
第五條  在職科級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退休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由原工作單位黨組(黨委)審批。
第六條   科級干部職務提拔后,或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屆滿后,仍需繼續兼任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領導干部、相關單位及社會組織,要限期改正,責令兼職領導干部辭去在社會組織的領導職務,并依法依紀對兼職領導干部或相關單位、社會組織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萍壱韵赂刹考嫒紊鐣M織領導職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委組織部商市紀委、市委老干部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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